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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税三字[1995]220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09-29 内地税三字[1995]220号 我要评论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三字[1995]220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各直属机构: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64号)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条第二款所说的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储蓄存款利息,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和保值贴补率计算的利息额,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超过上述利息额支付给储户的部分,不管是以利息、奖金还是以其他名义支付,均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利息所有,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应按‘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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