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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税函发[1998]341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支付个人股息、红利应纳个人所得税确定扣缴义务人问题的批复

09-29 内地税函发[1998]341号 我要评论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支付个人股息、红利应纳个人所得税确定扣缴义务人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函发[1998]341号

全文有效

乌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海勃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个人股息、红利应纳个人所得税确定扣缴义务人的请示》(乌地税发[1998]3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我氏内地税三字[1995]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65号文件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股息、红利的单位,即股份制企业。

  三、凡与本批复内容不符合的规定,从本批复生效之日停止执行。有关地区要做好新旧规定变动的清理工作。

  本文件从199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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