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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财税〔2015〕124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明确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09-30 渝财税〔2015〕124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依据重庆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废止《关于明确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财税〔2020〕36号,本文自2020.9.1起失效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明确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财税〔2015〕124号

全文失效

2015.9.10

各区县(自治县、经开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21号),现将我市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在申报减税项目时,应向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衰竭期煤矿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充填开采煤矿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正式受理纳税人的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并将符合减税条件的煤矿名单函告当地税务机关。

三、经认定符合减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将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衰竭期煤矿认定申请表》或《充填开采煤矿认定申请表》报送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对已享受衰竭期煤矿或充填开采煤矿减税政策的纳税人,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减税资质条件复核,并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经复核不再符合减税条件的,纳税人停止享受减税政策。

五、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衰竭期煤矿认定申请表

2.充填开采煤矿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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