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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税发[2006)389号海关总署关于营运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2006年度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减税比例问题的通知

09-29 署税发[2006)389号 我要评论

海关总署关于营运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2006年度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减税比例问题的通知

署税发[2006)389号

全文有效

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白2005年1月1闩起,同内航卞公司用于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飞机维修的进门航空器材(包括送境外维修的零部件)实施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总署已以《海关总署关于印发 {海关总署关于营运国际和港澳航线的国内航乍公司进[1维修用航空器材实施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规定)的通知》(署税发[2005]479号)和《海关总署关于营运国际和港澳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实施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允通知》(署税函[2006]203号),将有关具体管理规定通知扦关执行。

  现将经财政部核定的中国同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等12家国内航空公司2006年度(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进口航空器材(包括用于国内航线和国际航线飞机维修所需的全部航空器材)减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减税比例(详见附件)印发你关。有关减税方式及减征f续仍按署税发[2005]479号通知和署税函[2006]203号通知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2006年度经核准的12家航空公司名单、减税比例清单(略)

  抄送: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航空有限公司、中国货运航空有限公司、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翡翠国际货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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