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全国  >  国办函[2006]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更名的复函

国办函[2006]6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更名的复函

09-29 国办函[2006]63号 我要评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更名的复函

国办函〔2006〕63号

全文有效

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

  你单位《关于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及办公室更名的请示》(国农改〔2006〕6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更名为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相应更名为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作为工作小组的办事机构,继续挂靠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