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全国  >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十一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十一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十一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7年4月13日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十一五”期间继续保留并调整对开采我国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为此,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06]10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06]12号)。根据上述规定,现将海关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十一五”期间在我国海洋或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符合上述《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1》,详见附件1)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详见附件2),进口该两个规定所附的《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以下简称《免税清单1》,见附件1的附件1-1)或《开采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以下简称《免税清单2》,见附件2的附件2-2)所列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国土资源部是有关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的主管部门。上述主管部门分别指定如下单位(以下简称主管单位)具体负责办理相关业务: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合作经理部;

  (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物资进出口办公室;

  (三)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国际事业有限公司;

  (四)国土资源部规划司。

  三、“十一五”期间在我国开采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的项目及项目免税物资进口额度,按年度由财政部商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根据《规定1》和《规定2》审核认定。海关在具体执行时,不对项目免税物资进口额度进行管理。经审定的2006年度的项目名称及执行项目的单位名单见本通知附件3-1至3-4。在以后新的年度项目名称及执行项目的单位名单下发前,仍按上一年度的项目名称及执行项目的单位名单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执行项目的单位包括本通知附件3-1至3-4清单中所列的项目单位、承包商和项目执行企业,以及广州海洋地质调查局,以下统称项目单位。

  四、第二条所列的主管单位,负责对本部门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出具经审核、签章的《我国海洋及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审核表》(可加附清单联,以下简称《审核表》,式样及印章印模见附件4),有关项目单位持《审核表》向其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相关进口物资的免税审批手续。

  五、为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开采本通知附件3-1所列的相关项目服务的国内外承包商(名单见附件3-1)进口《免税清单1》所列物资,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免税手续。其中,外国承包商应凭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商务部批准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合同的批件(复印件)、承包合同(复印件)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出具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书,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注册登记手续,并按时办理换证手续。海关给予相对固定的临时海关注册编码,比照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六、项目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根据《规定1》、《规定2》和《免税清单1》、《免税清单2》,核对《审核表》无误后,办理有关进口物资的免税审批手续。

  《免税清单1》和《免税清单2》均列出了有关商品的税则号列和货品名称。各关在根据上述清单审核有关进口物资时,对于按照商品归类规则所确定的税则号列与清单中对应商品的税则号列不一致的,应以《免税清单1》和《免税清单2》所列的货品名称为准。

  七、勘探开发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除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外,还包括暂时进口、租赁进口和修理物品复进口等方式。

  八、勘探开发石油(天然气)的免税审批工作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项目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对项目单位提交的有关单证审核后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地海关凭以办理有关免税手续。

  有关征免性质为“海上石油”(代码:606)或“陆地石油”(代码:608);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暂时进出货物”(代码:2600)、“租赁贸易”(代码:1523)、“租赁不满一年”(代码:1500)、“修理物品”(代码:1300)。

  九、对于进口《免税清单1》或《免税清单2》中未具体列名但确需进口用于开采我国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的设备、仪器、零附件和专用工具的,由主管单位报海关总署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审定。

  十、相关主管部门、主管单位及项目单位应对免税进口的物资加强管理,在海关规定的监管期限内,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将免税进口物资抵押、质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对违反规定的,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十一、对本通知下发前已凭保放行或已征税进口的,海关按《规定1》、《规定2》和《免税清单1》、《免税清单2》,核对《审核表》无误后,准予办理退保或退税手续。

  十二、本通知的执行时间为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十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下列文件予以废止:

  (一)《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十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函[2002]104号);

  (二)《关税征管司关于执行“十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税管函[2002]204号);

  (三)《关税征管司关于开采海、陆石油进口物资所涉及进口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税管函[2002]228号);

  (四)《关税征管司关于对“十五”期间开采海、陆石油进口物资延长退税期限的通知》(税管函[2003]154号);

  (五)《关税征管司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属外国承包商办理报关注册手续有关事宜的补充函》(税管函[2003]197号)。

  特此通知。

  附件:(略)

       1.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

  2.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规定

  3-1.2006年度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勘探开发项目及项目单位名单

  3-2.2006年度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勘探开发项目及项目单位名单

  3-3.2006年度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勘探开发项目及项目执行企业名单

  3-4.2006年度国土资源部海洋地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

  4.我国海洋及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审核表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