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全国  >  国税函[2000]第6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第6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09-29 国税函[2000]第678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根据《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第678号

失效

2000年9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