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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0]6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产业银行从江苏韩泰轮胎有限公司取得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09-29 国税函[2000]655号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产业银行从江苏韩泰轮胎有限公司取得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655号

全文有效

2000年8月23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韩国产业银行从江苏韩泰轮胎有限公司取得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0]3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韩两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政府间税收协定谅解备忘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同意对韩国产业银行从1997年贷款4095万美元给江苏韩泰轮胎有限公司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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