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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9]7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补偿征地款方式取得房产征收契税的批复

09-29 国税函[1999]737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本文自2021年9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补偿征地款方式取得房产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9]737号  

全文失效

1999年11月11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补偿征地款方式取得的房产是否征收契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你省汕头市龙眼街道办事处征用属下南墩管理区土地与华乾工业园有限公司合建商品房后,将其中一部分商品房产权以补偿征地款方式转移方式实质上是一种以征地款购买房产的行为,依法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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