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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0]第22号财政部关于设在上海市的外资银行、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

09-29 财税字[1990]第22号 我要评论

财政部关于设在上海市的外资银行、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

财税字[1990]第22号

全文有效

1990年11月23日

  经请示国务院批准,同意对设在上海市的浦东新区以外的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比照适用《关于上海浦东新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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