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1999年11月19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废止
财政部关于集资建商品房照征契税的复函
[1990]财农税字第83号
失效
1990年11月7日
江西省财政厅:
你厅〔90〕赣财农税字07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房地产公司为满足个人购房需要,以预收售房款方式,“集资”建商品房,属房屋买卖行为。按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65号文规定:个人购买的商品房,产权属于个人的,应照章纳契税。
二、计税价格,可按所购房屋的实际造价计征。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