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全国  >  国税发[1990]188号国家税务局关于统配煤矿新增维简费和开发基金免征产品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0]188号国家税务局关于统配煤矿新增维简费和开发基金免征产品税的通知

09-29 国税发[1990]188号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局关于统配煤矿新增维简费和开发基金免征产品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0]188号

全文有效

1990年10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最近,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调整了统配煤矿计划内煤炭价格,并决定每吨煤价外加收1元维简费和1元开发基金。现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通知如下:

  对这次煤炭提价后价外收取的1元煤炭维简费,暂免征收产品税;对价外收取的1元开发基金,在1990年内暂免征收产品税。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