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十九英寸彩色电视机适用特别消费税税额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1276号
全文有效
1990年10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来电、来文反映,今年3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调整国产彩色电视机特别消费税和价格的请示》的通知下达后,对国产十九英寸彩色电视机的特别消费税税额应如何确定不够明确,要求予以规定。经研究,我们意见,国产十九英寸彩色电视机的特别消费税税额比照国产二十英寸彩色电视机的特别消费税税额执行,即每台400元。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机电部、国家计委、国家物价局、商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