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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农税字[1990]第65号财政部关于个人购买商品房照章征收契税的复函

09-29 财农税字[1990]第65号 我要评论

财政部关于个人购买商品房照章征收契税的复函

财农税字[1990]第65号

失效

1990年9月4日

沈阳市财政局:

  你市沈财农税字〔1990〕10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个人购买房屋开发经营单位出售的商品房,产权属于个人的,均应照章缴纳契税。纳税人申请减免,由县级财政部门审核,从严掌握,对个别纳税却有困难的,经县以上财政部门批准,可酌情予以照顾。

  二、职工购买共有住房(指单位自管新旧住房和房管部门直管新旧住房,不含商品房)的契税问题,仍按我部〔88〕财农税字第30号规定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建设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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