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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0]989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地质队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09-29 国税函[1990]989号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局关于地质队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0]989号

全文有效

福建省税务局:

  你局闽税政二[1990]78号文收悉。现对地质队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地质矿产部所属地质队开拓地质市场的所得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的范围,包括:

  (一)承揽系统外各单位地质普查、勘探、打井等地质业务的所得;

  (二)在勘探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副产品对外销售的所得。

  二、地质队转让技术成果以及从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三、冶金部、能源部、国家建材局、化工部、武警总部、国家黄金管理局、有色工业总公司、核工业总公司的直属地质队可以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但各设计院所属的地勘单位不包括在此范围之内。

  199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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