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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发[1990]98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销售啤酒、汽水扣除包装计算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

09-29 国税函发[1990]985号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销售啤酒、汽水扣除包装计算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985号

失效

1990年8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最近有些地区询问,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销售的啤酒、汽水产品如何扣除包装计征工商统一税以及所谓汽水的范围解释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对准予扣除包装征收工商统一税的啤酒、汽水产品,应仅限于玻璃瓶装的啤酒、汽水。

  二、所谓“汽水”是指加入二氧化碳,不含酒精或含酒精度不超过1%的液体碳酸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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