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自销产品征收工商统一税几个需要具体明确问题的通知
全文有效
1990年8月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第二条、第四条和施行细则第五条、第十二条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对工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销产品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自销产品,应按实际销售收入额征收工业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对设立门市部销售或临时到外市、县销售以及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销售的,还应在销售地按照实际销售收入征收商业零售环节工商统一税。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随同产品销售而取得的各种价外收入和其他补贴性收入,无论企业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产品销售收入征收工商统一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销售产品给购买方的折让、折扣,凡发票上列明,并且其优惠是由购买方得到的,可以不计入销售收入;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在征收工商统一税时不得从销售收入中扣除。
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