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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发[1990]220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加收服务费税收问题的批复

09-29 国税函发[1990]220号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加收服务费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0]220号

全文有效

1990年2月27日

重庆市税务局:

  1990年1月20日重税外发[1990]8号《关于外商投资的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税收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加收服务费的税收处理问题,现进一步明确如下:

  1989年9月30日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的旅管理字[1989]第59号通知并转发《关于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的若干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加收的服务费,仍应按照原财政部税务总局[1987]财税外字第254号《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宾馆、饭店加收的服务费征税问题的批复》办理。

  以上意见,请研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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