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全国  >  国税地字[1989]第141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地字[1989]第141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09-29 国税地字[1989]第141号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地字[1989]第141号

全文有效

1989年12月2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经研究,现对盐场、盐矿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或给予定期减征、免征的照顾。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