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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地字[1989]132号国家税务局关于按规定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09-29 国税地字[1989]132号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局关于按规定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地字[1989]132号

全文有效

1989年12月11日

  土地使用税开征一年多来,特别是近期企业提出减税免税申请增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为了妥善处理减免税事项,便于履行报批手续,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时间不第,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应当从严控制减免税,各地对企业提出的减免申请,要逐户严格审核。凡属于国家政策扶持的产业和政策性亏损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企业的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汇总报告我局审批。

  二、各地在向我局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时,应按照《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报批汇总表》和《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的要求填写(表式附后)。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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