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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流字[89]第509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卷烟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09-29 国税流字[89]第509号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卷烟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国税流字[89]第509号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经调查测算,现将卷烟出口退税率核定为58.66%,从1989年1月1日起一律按此退税率和出口卷烟的出厂价计算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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