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业务招待费列支问题的通知
国税所字[89]第178号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方来电来文询问,私营企业业务招待费如何列支问题。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8)69号《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中的有关精神,同时,也考虑到私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现决定,私营企业业务招待费列支问题比照(89)国税所字第015号《关于集体企业业务招待费列支问题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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