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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所字[89]第121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承包、承租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批复

09-29 国税所字[89]第121号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承包、承租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所字[89]第121号

全文有效

1989年7月15日

黑龙江省税务局:

  你局黑税二字(1989)第165号《关于对承包、承租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企业,在兑现年度承包合同时,对属于承包者所得的承包、转包收入,采取了不同的提取、支付形式,有的将其部分或超过征税起点(即免税部分)的部分,采取以奖金形式发给职工;有的转入奖励基金、福利基金;有的暂不支取,存入企业往来帐户的个人名下。对此,我们同意你局意见,即:无论承包人将所得的承包、转包收入采取何种方式提取、支付、转户,均应按全额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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