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发放的午餐津贴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批复
国税所字[89]第093号
全文有效
1989年6月28日
江苏省税务局:
你局苏税二(88)020号《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发放的午餐津贴是否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中外合资企业发放的午餐津贴,并入月综合收入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目前各地津贴、补贴的项目繁多,标准也不统一。因此,在征税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九条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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