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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地字[89]第0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特种储备资金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09-29 国税地字[89]第018号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特种储备资金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地字[89]第018号

失效

1989年2月27日

  据了解,一些工业,商业,物资企业担负着为国家储备物资,商品的特殊任务,其资金由国家财政以特种储备资金拨付.企业中这部分保证国家储备的专项资金,不属于生产经营的周转资金,不应计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范围内.因此,对特种储备资金不计征印花税.对企业的特种储备资金,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由当地税务部门审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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