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农用塑料薄膜在一九八九年内继续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国税流[1989]29号
全文有效
1989年1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抓紧落实今年农业生产资料准备工作的指示精神,为了支持农业生产,调动农膜生产企业的积极性,增加农用薄膜供应,现决定对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农用塑料薄膜在1989年内继续给予免征增值税。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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