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机器设备用润滑油等消耗性物料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监一特字[1989]第96号
失效
1989年1月1日
上海海关:
你关沪关989)税字第478号文收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机器设备用润滑油及防锈等消耗性物料能否免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确保机器设备正常运行必须进口的上述耗性物料,可按照我署(86)署货字第1183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根据产品实际外销比例进行核销并予以免税;对于超出上述规定进口的有关物料,仍按国家规定照章征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