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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所字[88]第012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地方选择的改革试点企业应照章征收奖金税、工资调节税的通知

09-29 国税所字[88]第012号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地方选择的改革试点企业应照章征收奖金税、工资调节税的通知

国税所字[88]第012号

全文有效

1988年12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近据我们了解,有些地方政府选择部分企业进行深化改革试点,规定对试点企业免征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这一做法,与国家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从严控制基建规模和消费基金的增长速度的统一部署相违背;同时,这种超越税收管理权限的行为,会引起地区、企业之间的相互攀比,不利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统一规定的执行和征管工作的开展。鉴此,凡地方政府对各种形式的改革试点企业自行规定免征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的,都要进行纠正,严格执行全国统一规定,照章征收奖金税或工资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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