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铁路大修业务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流字[88]第104号
失效
1988年12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鉴于铁路系统有些设备陈旧老化、大修基金严重不足的实际情况,为支持铁路的大修业务,改善运输状况,经研究决定,对铁道部各铁路局直属工务大修队(或工程处)从事铁路大修理业务取得的收入,在1989年内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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