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日本国际协力事业团中国事务所日方工作人员使用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外字[88]第292号
全文有效
1988年11月4日
北京市税务局:
[88]市税外字第715号文收悉。关于日本国际协力事业团中国事务所日方工作人员使用的汽车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该事业团中国事务所日方职员自用的七车辆汽车给予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照顾。
今后,该所日方职员再有增加,其自用的车辆,可由你局核批给予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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