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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办函[201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涉税诉求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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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涉税诉求问题的函

国税办函[2010]535号

全文有效

2010年6月22日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现就你公司《关于对大企业司税收管理工作的建议》提出的“建议明确无形资产报废政策”问题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 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采取列举形式,对企业货币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非货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认定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其中并没有规定无形资产损失税前不能扣除。鉴此,只要你公司发生的无形资产损失真实存在,损失金额可以准确计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认定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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