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汽车运输跨省营业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财税营[1988]40号
全文有效
1988年6月29日
浙江省税务局:
你局税稽[1988]432号《关于要求明确汽车运输跨省营业纳税地点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销售商品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1987]272号)文规定的纳税地点指的是商品零售和批发环节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汽车运输不能比照。从事汽车运输业务的纳税人临时到外县(市)经营的,仍应按照税法规定凭税务机关的证明,回业户所在地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