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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营[1988]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建设基金”不能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09-29 财税营[1988]27号 我要评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建设基金”不能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营[1988]27号

失效

1988年5月3日

江西省税务局:

  你局(赣税一[1988]53号)请示悉。关于交通建设基金能否免征营业税问题,我们认为,你省对乘坐营业性车、船的旅客收取的交通建设基金,作为你省自行规定的集资项目,虽然不计营业收入,但它是营业收入的一部分,应按税法规定并入票价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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