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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增[1987]8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搪瓷口杯、面盆减税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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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搪瓷口杯、面盆减税范围的通知

财税增[1987]82号

全文有效

1987年12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财政部[87]财税字第254号文件《关于部分轻工产品征免税问题的通知》下达以后,搪瓷口杯、面盆的减税范围不够明确。为了便于各地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搪瓷口杯,面盆的减税范围,只限于直径为6-12cm(含6cm和12cm)的搪瓷口杯和直径为30-40cm(含30cm和40cm)的搪瓷面盆。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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