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搪瓷口杯、面盆减税范围的通知
财税增[1987]82号
全文有效
1987年12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财政部[87]财税字第254号文件《关于部分轻工产品征免税问题的通知》下达以后,搪瓷口杯、面盆的减税范围不够明确。为了便于各地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搪瓷口杯,面盆的减税范围,只限于直径为6-12cm(含6cm和12cm)的搪瓷口杯和直径为30-40cm(含30cm和40cm)的搪瓷面盆。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