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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产[1987]17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同一税目、同一税率产品加工改制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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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同一税目、同一税率产品加工改制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产[1987]173号

全文有效

1987年10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根据产品税有关规定,纳税人用已税产品进行加工改制,凡加工改制后的产品与原来的已税产品同属于一个税目、税率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可按照“其它工业品”5%的税率征收产品税。最近,一些地方询问,“其它工业品”改征增值税以后,对于加工改制产品税应税产品应如何征税。经研究决定,对属于产品税征税范围的同一税目、同一税率产品加工改制,如果加工改制的产品适用的税率高于5%,除另有规定者外,仍应按照5%的税率征收产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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