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广州远洋运输公司货款船舶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地字[87]第023号
全文有效
1987年10月20日
根据我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银行货款购买的车船,在规定的还款期间,可免征车船使用税”之规定,现对广州远洋运输公司货款船舶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1、根据我局致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87]财税地字第016号文和[87]财税地字第022号文中明确的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尚在还款期间的货款项目,及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87]中远财字第1181号文提供给我局的船名,广州远洋运输公司下列船舶尚在还款期间,暂予免征车船使用税。
平泉、汤泉、银河、星河、桃江、碧江、岱洪江、涵江、雅江、怀远河、汉中河、安康江、安龙江、安际江、安赛江、安鲁江、安福江、万泉河、凌泉河、安新江、安岳江、安泽江、安广江、安顺江、安吉江、安达江、康安口、安庆江、安泰江、高城、容城、明城、安宁江
除以上列举的船舶外,其它船舶均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2、以上免税船舶恢复征税的时间以及今后新增暂免征税的船舶,我局将另行通知。
3、本规定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