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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2]812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09-29 国税函[2002]812号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812号

全文有效

2002年9月12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184号)收悉。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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