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全国  >  税委办[2018]11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中国-东盟自贸协定有关商品税率问题的函

税委办[2018]11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中国-东盟自贸协定有关商品税率问题的函

09-29 税委办[2018]11号 我要评论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中国-东盟自贸协定有关商品税率问题的函

税委办[2018]11号

2018年5月15日

海关总署办公厅:

  现就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项下有关商品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国-东盟自贸协定,2018年菜籽油2个税号(15149110、15149900)的税率为9%。《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7]27号)附件《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附表5《进一步降税的进口商品协定税率表》中上述税号的税率恢复为9%(见附件)。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实施。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