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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乡镇企业交售给国家的黄金减征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乡镇企业交售给国家的黄金减征所得税的通知

失效

1987年8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有关规定,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提高黄金收购价格,为了支持黄金生产,经研究决定,在提高收购价格后,对乡镇企业生产黄金交售给国家的,在征收所得税时继续给予照顾,按每两收购价扣除200元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本规定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并相应停止执行我部(85)财税字第297号文第二条规定。

      抄送:国务院秘书局、中国黄金总公司、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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