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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地字[1987]第1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等学校的招待所应征收房产税》的复函

09-29 财税地字[1987]第14号 我要评论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等学校的招待所应征收房产税》的复函

财税地字[1987]第14号

全文有效

1987年7月28日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你厅[87]教计厅字7号《关于申请免征高等学校内部招待所房产税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高等学校属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高等学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其附属的招待所,属于营业用房,不能视为自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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