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合营企业与中方合营者共同投资建房的征税规定
财税外字[1987]第203号
全文有效
1987年7月25日
根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交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使用中方职工住宅建设费和合营企业税后利润兴建的职工宿舍,其产权归合营企业的中方合营者与合营企业共同所有,因此,应对合营企业的中方合营者与该合营企业分别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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