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征免所得税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财税国字[87]第043号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近据有关地区和部门询问,对科研单位征、免所得税,在执行财政部(86)财税字第081号《关于对科学技术研究机构收入征税的暂行规定》的同时,是否也适用财政部(85)财税字第337号和(86)财税字第117号文件。现明确如下,对科研单位征免所得税只适用财政部(86)财税字第081号文件。请照此执行。
一九八七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