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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营[1987]1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进口商品预赔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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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进口商品预赔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营[1987]11号

全文有效

1987年3月30日

天津市财政局:

  你局(财税一[1987]85号)文收悉。关于进口商品预赔费收入如何征税问题,我们认为,商业部门从国外进口易损商品,国外按进口商品的数量付给一定比例的预赔费,这部分预赔费与“三包费”性质相同。因此,同意你局意见,对商业部门由于经营进口易损商品所取得的预赔费收入,可按照对“三包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办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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