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全国  >  财税字[1987]34号财政部关于对军队车辆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财税字[1987]34号财政部关于对军队车辆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09-29 财税字[1987]34号 我要评论

财政部关于对军队车辆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财税字[1987]34号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现对军队车辆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挂军用牌照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二、挂地方牌照的车辆,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三、在征收军队车船使用税的工作中,有关报表、资料应妥善保管,注意保密。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