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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颁发《搪瓷制品、保温瓶增值税税目注释》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颁发《搪瓷制品、保温瓶增值税税目注释》的通知

全文有效

1986年6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对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和搪瓷制品、保温瓶试行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986]106号通知的规定,现将《搪瓷制品、保温瓶增值税税目注释》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过去各地执行中凡与本注释不一致的,一律改按本注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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