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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外[1986]64号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将预分利润汇往国外时的征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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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将预分利润汇往国外时的征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外[1986]64号

全文有效

1986年3月17日

重庆市税务局:

  重税外发[1986]5号文悉。关于合营企业在未进行年度决算前预分利润的税收问题,总局意见:合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根据财工[1986]22号《关于中外合营企业能否预分利润问题的规定》将所预分的利润汇往国外时,应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按汇出额征收10%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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