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303号,本文自2006年12月31日起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
国税函(1994)279号
失效
1994-06-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发布实施以后,为了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及时了解税款征收进度,掌握税源变化情况,我们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要抓紧按照所附报表的格式统一印制下发,从今年第二季度起正式上报。
二、各地在税务机构分设后,中央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分别报送税源报表。
三、报送报表时,要附有简要的分析说明;重点税源大户发生变化影响税额较大的,亦应加以说明。
希望各地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切实保证报表数据完整准报送及时。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略)
一、“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说明
二、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