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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王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有关税收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王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有关税收条文

全文有效 

1972年7月26日

  本协定于1972年7月26日,相当于阿历1351年5月4日在喀布尔签订,自签字之日起临时适用。

第七条

  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对方领土内的收入应在互惠的基础上豁免所得税,并应准予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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