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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5]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09-29 财税字[1995]58号 我要评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字[1995]58号

全文有效

1995-07-27

       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8号《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中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征收营业税的执行时间由1994年1月1日改为1995年1月1日。对1994年已征的营业税不予退还。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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