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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4]第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09-29 财税字[1994]第46号 我要评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财税字[1994]第46号

全文有效

1994-7-4 

  经研究,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24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征的增值税税款退还纳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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